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之价内税要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在探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之价内税的会计处理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概念。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而价内税是指税金包含在商品价值或价格之内的税,比如消费税、营业税等。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的相关税费就包含了价内税。 当涉及消费税时,如果换出的资产是应税消费品,那么消费税应按照规定计算并处理。例如,企业以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视同销售计算消费税。消费税是价内税,它会影响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假设企业用一批自产的高档化妆品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该化妆品的成本为10万元,公允价值为15万元,消费税税率为15%。那么应缴纳的消费税为15×15% = 2.25万元。在会计处理上,一方面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5万元,另一方面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0万元,同时确认应交消费税2.25万元,这2.25万元会减少企业的当期利润。 对于营业税,在营改增之前,如果换出的资产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同样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例如,企业以一项无形资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20万元,公允价值为25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应缴纳的营业税为25×5% = 1.25万元。这1.25万元的营业税会影响换出无形资产的处置损益。 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此时,价内税同样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一部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之价内税的会计处理需要根据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以及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等情况来确定。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要严格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