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哪些?
在商业活动中,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所谓注册商标专用权,简单来说,就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当他人未经许可实施某些行为,就可能构成对这一权利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多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首先,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种行为毫无疑问是侵权的。比如,甲公司注册了“蓝天”商标用于服装,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允许,在自己生产的服装上也使用“蓝天”商标,这就属于典型的侵权。因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乙公司的服装就是甲公司的产品。
其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也构成侵权。例如,甲公司的“蓝天”商标用于服装,乙公司在服装上使用“兰天”商标,这两个商标读音和外观都很相近,就可能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侵权。再比如,甲公司的“蓝天”商标用于服装,乙公司在帽子这种类似商品上使用“蓝天”商标,同样可能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也属于侵权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也属于侵权行为。即使销售者可能并不知晓所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但只要该商品确实侵犯了他 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者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也是侵权行为。商标标识就像是商标的“身份证”,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的商标标识,会严重损害商标注册人的权益。比如,有人私自制造带有甲公司“蓝天”商标的标签,然后进行销售,这就是典型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被称为“反向假冒”,同样构成侵权。例如,甲公司生产的高品质服装,乙公司将甲公司的商标更换为自己的商标后再进行销售,这不仅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也欺骗了消费者。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也属于侵权。比如,有人为侵权商品提供仓储、运输等服务,并且知道这些商品是侵权商品,那么这个人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也构成侵权。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因为现实生活中的情况非常复杂,可能会出现一些难以明确归类的侵权行为,只要这些行为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就可以依据这一条款来认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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