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对回函不符的情况,是否要增加其他非流动资产替代程序?

我在处理公司财务审计的时候,遇到了回函不符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是不是一定要增加其他非流动资产替代程序呢?我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要求和依据,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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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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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计业务当中,当出现回函不符的情况时,增加其他非流动资产替代程序是一种符合审计规范要求的做法。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其中的法律依据和原因。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明确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函证过程中出现的不符事项进行调查。回函不符可能意味着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记录存在错误、舞弊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对于非流动资产而言,因其价值高、使用期限长,对企业财务状况有着重大影响。 增加其他非流动资产替代程序是为了获取更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被审计单位非流动资产的存在、权利和义务、计价和分摊等认定。这些替代程序可能包括检查与非流动资产相关的合同、发票、产权证明等文件,观察非流动资产的实物状况,询问相关人员等。 通过执行这些替代程序,注册会计师可以进一步核实非流动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降低审计风险。如果不进行替代程序,仅依据回函不符的结果,可能无法准确判断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从而可能导致审计意见出现偏差。 所以,从法律和审计规范的角度来看,对回函不符的情况,增加其他非流动资产替代程序是非常必要的。这有助于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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