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收到了行政处罚,里面有加处罚款这一项。现在我打算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就想知道在这个期间,加处罚款的数额是怎么算的,会不会一直往上加,有没有什么限制之类的,心里很没底,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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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加处罚款数额的规定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加处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是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采取的一种督促履行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且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而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也就是说,加处罚款通常还是会继续计算。不过,如果当事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处罚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这意味着,如果符合上述停止执行的条件,加处罚款在停止执行期间就不会再继续增加。若不符合停止执行条件,加处罚款会按照事先告知的标准持续计算,但最终不会超过原本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行政行为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也避免了当事人承担过重的额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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