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的加处罚金和滞纳金是怎样的?
我收到了行政强制执行的通知,里面提到有加处罚金和滞纳金。我不太清楚这两个到底是什么,是怎么计算的,在什么情况下会产生,以及有没有上限之类的。希望了解一下行政强制执行中加处罚金和滞纳金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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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加处罚金和滞纳金是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采取的一种间接强制执行手段。 加处罚金通常是针对当事人不履行罚款义务而言。当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就有权对其加处罚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滞纳金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比如不按时缴纳税费等。以税收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处罚金和滞纳金的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但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法律对其设定了一定的限制。一般来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同时,如果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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