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在什么时间申请加处罚款?
我是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当事人作出了罚款处罚,但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我们打算申请加处罚款,可不清楚应该在什么时间去申请,想了解一下这方面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具体的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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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申请加处罚款的时间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加处罚款的概念。加处罚款是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的当事人采取的一种执行罚措施,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关于申请加处罚款的时间,一般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之后。具体来说,当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缴纳罚款期限届满,而当事人仍未缴纳罚款时,行政机关就有权开始计算加处罚款。 例如,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缴纳罚款,那么从第16日开始,行政机关就可以按照每日百分之三的标准对当事人加处罚款。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通常会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等事项。 在催告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如果当事人还是没有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行政机关就可以考虑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来保障罚款的执行。所以,申请加处罚款的起始时间是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之时,但行政机关在采取进一步强制执行措施前,一般要经过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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