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能否实施行政行为?


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行为原则上是不停止执行的,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首先来解释一下“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这一原则。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它代表着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是为了维护行政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障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的效率。例如,在城市建设中,行政机关作出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如果因为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就停止执行,可能会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公共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也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然而,也有一些例外情形。在行政复议中,如果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也可以决定停止执行;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比如,行政机关对一家企业作出停产停业的处罚决定,企业申请行政复议并同时申请停止执行。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该企业一旦停产停业,会导致大量员工失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且企业的申请有合理之处,就可以决定停止执行该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但存在法定的例外情况,具体要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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