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行政机关乱收费申请行政复议无回应,该起诉谁?


在遇到行政机关乱收费,申请行政复议却无回应的情况时,确定起诉对象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而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也就是说,如果你想起诉原行政机关的乱收费行为,那么被告就是作出乱收费行为的原行政机关。这是因为你对原行政行为不服,即使复议机关没有回应,你起诉的核心还是原行政机关的乱收费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原行政机关对你进行了不合理的收费,你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没有处理,你若要纠正这个乱收费行为,就应该起诉原行政机关。 而如果你想起诉复议机关的不作为,也就是因为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你的复议申请作出回应,那么被告就是复议机关。你认为复议机关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没有对你的复议申请进行处理,此时就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你需要根据自己的诉求来确定起诉对象。如果你想要解决乱收费的问题,就起诉原行政机关;如果你想要追究复议机关不处理复议申请的责任,就起诉复议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