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有哪些?


在探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之前,需要说明的是,在行政诉讼领域并没有“自诉案件”的说法,“自诉案件”是刑事诉讼中的概念。行政诉讼主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该法第十二条详细列举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类型。例如,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的制裁,如果当事人认为这种制裁不合理、不合法,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还有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则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觉得这些措施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另外,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等案件,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遇到这些情况时,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