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个和行政相关的案子,里面涉及到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我不太清楚它们在行政诉讼里地位有啥不一样。要是弄不明白,可能会影响我的诉讼策略。所以想问问两者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到底有啥区别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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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是行政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有着显著的区别。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基本概念。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被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而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在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方面,两者的地位差异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对于行政授权来说,被授权组织因为获得了法律、法规的授权,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被告资格。也就是说,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被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被授权组织可以直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而行政委托则不同。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而是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所以,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委托的行政机关,而不是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这是因为委托关系中,委托机关才是行政职权的真正行使主体和责任承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