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怎样争取检察院不起诉?


在探讨醉驾如何争取检察院不起诉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醉驾,简单来说,就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即属于醉驾。 而检察院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起诉的几种情形,这是争取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对于醉驾案件,如果要争取检察院不起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是法定不起诉的情况。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醉驾情节显著轻微,比如只是短距离挪车,没有发生实际危害后果等,有可能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一情况,从而争取法定不起诉。 其次是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醉驾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积极赔偿可能造成的损失,真诚悔罪,检察院可能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从而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关于醉驾的证据存在瑕疵,比如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程序不合法等,导致证据不足,检察院也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总之,醉驾争取检察院不起诉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多个方面去努力和争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