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有哪些最新规定?

我遇到了医疗事故方面的问题,不太清楚现在关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我想知道在医疗纠纷中,到底是患者举证还是医院举证,各自要证明哪些内容,最新的规定和以前有什么不同,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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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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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中,举证责任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它决定了哪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医疗事故举证责任的最新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举证责任”这个概念。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在法律纠纷中,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说法。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在医疗事故纠纷里,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患者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以及自己受到了损害,并且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比如,患者要证明自己在这家医院接受了治疗,治疗后身体出现了不良后果,而且这个不良后果是因为医院的错误操作或者疏忽导致的。患者可以提供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作为证据。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发生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当医疗机构以这些理由进行抗辩时,就需要由医疗机构来举证证明这些情形确实存在。 例如,如果医院声称患者不配合治疗导致损害,就需要拿出患者不配合的证据,像患者拒绝签字同意某项必要的检查或治疗等相关记录。 总之,在医疗事故中,通常患者要对医疗机构的过错和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举证,但在医疗机构提出特定抗辩理由时,医疗机构要对其抗辩事由举证。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保障公平公正地解决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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