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证据保全是怎样规定的?
我涉及一个行政案件,听说有证据保全这回事,但不太清楚具体情况。我担心证据可能会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想了解行政案件中证据保全到底是怎么操作的,有什么条件和程序,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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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证据保全是指在行政案件中,为了防止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行政机关采取的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措施。 证据保全对于行政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因为在行政案件里,证据是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处理的关键依据。如果证据丢失或者难以获取,就可能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判断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证据保全通常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一般来说,当存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形,比如物证可能会腐烂、变质,证人可能会出国定居导致以后难以获取证言等;或者存在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如证人即将长期外出且不知其具体去向等。 证据保全的程序通常如下:首先,由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提出申请,说明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申请保全的理由。然后,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之后,就可以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等保全措施。在实施保全措施时,要对证据进行详细的登记和记录,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信息。同时,要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比如在保全期间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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