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法新旧法衔接有哪些具体问题?

我遇到了行政诉讼方面的事儿,现在不清楚行政诉讼法新旧法衔接的情况。不知道在实际操作里,新旧法衔接具体有哪些问题要注意,比如案件受理、适用法律依据这些方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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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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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新旧法衔接涉及诸多具体问题,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关于起诉期限的衔接问题。旧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相对较短,而新的行政诉讼法对起诉期限进行了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的相关规定,行政行为作出时,旧法规定的起诉期限已届满,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旧法规定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当事人在新法实施后起诉的,按照新法规定的起诉期限计算。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平衡新旧法律的适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例如,原来旧法规定当事人应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而新法规定为6个月。如果当事人在旧法规定的3个月期限内尚未起诉,但还未超过新法规定的6个月期限,那么就可以按照新法规定的6个月期限来计算起诉时间。 其次是关于审理程序的衔接。新行政诉讼法在审理程序上有了一些新的规定,比如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等。对于在新旧法衔接期间受理的案件,如果案件符合旧法规定的审理程序,但按照新法规定应适用新的审理程序,一般应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也就是说,涉及案件实体处理的问题,适用旧法;而涉及审理程序方面的问题,适用新法。这是因为程序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公正审判,适用新法更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再者是关于裁判依据的衔接。在新旧法衔接期间,人民法院在裁判时需要准确适用法律依据。对于行政行为作出时旧法有效,在诉讼过程中新法施行的情况,原则上应适用旧法,但如果新法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则可以适用新法。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在维护法律稳定性的同时,也注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另外,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衔接也很重要。新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一些在旧法中未明确规定属于受案范围,但在新法中明确纳入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如果该行政行为发生在旧法施行期间,但当事人在新法施行后才提起诉讼,且符合新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更多的行政争议能够通过诉讼途径得到解决。 总之,行政诉讼法新旧法衔接的这些具体问题,需要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合理处理,以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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