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有哪些?


在行政行为中,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情况。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这些处罚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你存在违法行为,就对你进行罚款或者吊销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其中就包括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这意味着,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是违法的,你就有权要求赔偿因该处罚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其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的暂时性限制措施。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在采取这些措施时违反了法律规定,比如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查封、扣押,或者查封、扣押的财产与违法行为无关等,那么受害人就可以要求赔偿。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这种违法对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受害人也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再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征收和征用是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但是,征收、征用必须依法进行,并且要给予合理的补偿。如果行政机关违法进行征收、征用,或者没有给予合理补偿,受害人就可以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也明确了这种情形下受害人的赔偿权利。 最后,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意味着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情形外,如果行政机关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损害,受害人同样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公民财产权的全面保护。 总之,当你的财产权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要了解自己的权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复杂的情况,也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