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进项税额转出是什么意思?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时,看到‘进项税额转出’这个词,不太明白它是什么意思。公司之前采购了一批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当时抵扣了进项税,后来听说这种情况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我想知道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要做转出,具体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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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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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是一个重要的税务概念。简单来说,在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过程中,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时支付的增值税是进项税额,正常情况下,这些进项税额可以用来抵扣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产生的销项税额,从而减少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但是,当购进的货物、劳务等原本用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后来改变用途用于了一些不能抵扣进项税的项目,或者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等情况时,就需要把之前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来,不再允许抵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当出现这些规定中的情况时,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比如,企业原本购进一批原材料用于生产应税产品,进项税额已经抵扣,但后来这些原材料被用于建造一个职工食堂(属于集体福利),此时就需要将这部分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再如,企业购进的货物因管理不善发生了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非正常损失,那么这部分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再抵扣,要做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一般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如果是购进货物直接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就按照购进货物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是已经抵扣进项税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等情况,要按照损失货物的成本乘以适用税率来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避免企业不合理地减少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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