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情况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时,对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不太清楚。比如在采购货物的使用过程中,或者遇到一些特殊业务场景,不知道什么时候该把进项税额转出来。想了解一下具体有哪些情况是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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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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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时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应将其从进项税额中扣除并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一种税务处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一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比如说企业将购进的办公用品用于职工福利发放,原本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就需要转出。因为这些项目本身就享受了税收优惠或者是用于非生产经营的个人消费等情况,不能再抵扣销项税额。 二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例如企业仓库管理不善导致货物被盗,那么之前购进这些货物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就需要转出。因为这些损失不是正常的经营损耗,所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再用于抵扣。 三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例如企业的在产品因为管理不善发生了毁损,那么生产这些在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等对应的进项税额就需要转出。 另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也有类似规定,对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总之,当企业出现上述这些税法规定的情况时,就需要及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税务处理,以保证税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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