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时候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时,对进项税额转出这块不太清楚。想知道在哪些具体情况下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比如是在货物用途改变,还是出现特定的税务问题时呢?希望能了解明确的情形,避免税务处理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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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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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是一个在税务处理中比较重要的概念。简单来说,当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原本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但由于某些特定情况,不能再进行抵扣了,这时候就需要把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比如企业将购进的原本用于生产经营的原材料,转用于集体福利项目,像给员工发放福利,这种情况下,之前抵扣的该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就需要转出。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例如企业仓库因管理不善,导致一批购进的货物被盗,那么这批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就需要转出。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一些特殊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准确判断是否符合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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