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转出有哪几种情况?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时,对增值税进项转出不太清楚。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做增值税进项转出,这样我就能准确处理税务问题,避免出现税务风险。能不能详细说说有哪些具体情况要进行进项转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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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简单来说,就是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原本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但后来由于某些原因,这些进项税额不能再抵扣了,就得把已经抵扣的税额转出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做进项转出:一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比如说企业用购进的材料为员工建了一个食堂,这就属于用于集体福利,对应的进项税额就得转出。 二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指的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比如企业仓库管理不善,导致一批货物被盗,那这批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要做转出处理。 三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假如企业的在产品因为管理不善发生了损失,那生产这些在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等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得转出。 此外,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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