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有哪些?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时,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太明白。不知道在哪些具体情况下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怕操作不当给公司带来税务风险。想了解一下到底有哪些情况属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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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时,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但后来因为某些原因,这些进项税额不能再抵扣了,就需要把已经抵扣的税额转出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比如企业用购进的材料为员工建了一个职工食堂,这属于集体福利,那之前购进材料抵扣的进项税额就需要转出。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例如企业仓库管理不善,导致一批货物被盗,这批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就要转出。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因为意外事故等原因全部报废,生产这些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等对应的进项税额也需要转出。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虽然目前没有明确统一列举,但如果后续国务院有相关规定,也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总之,企业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准确判断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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