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时,对进项税额转出这块不太清楚。不知道在哪些具体情形下,进项税额是要转出的。比如购进货物用途改变,或者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这些情况,是不是都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呢?想了解下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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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是一个重要的税务概念,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之前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某些特定情况,不能再继续抵扣了,需要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况进项税额需要转出:一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例如企业将购进的原材料用于自建职工宿舍,这属于用于集体福利,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就需要转出。因为这些项目本身是不缴纳增值税或者享受免税政策的,如果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就会导致国家税收的减少。 二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比如企业仓库管理不善,导致一批货物被盗,那么这批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就不能再抵扣,要做转出处理。 三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例如企业生产的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全部销毁,那么生产这些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等对应的进项税额也需要转出。 此外,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相关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总之,当企业出现上述情况时,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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