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认证的进项如何做进项税额转出?
我公司之前有一批货物的进项发票已经认证抵扣了,但后来这批货物用于了集体福利。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已经认证的进项该怎么去做进项税额转出,想知道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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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已经认证的进项税额就需要做转出处理。 具体的操作步骤如下:首先,要确定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对于改变用途的购进货物等,按照实际成本乘以适用税率来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如果是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要按照损失货物的成本以及对应的运输、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和进行转出。 然后,在会计核算上,做如下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用于集体福利)、待处理财产损溢(非正常损失)等科目,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最后,在纳税申报时,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进项税额转出额”相关栏次填写转出的进项税额,将其从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减除。这样,就完成了已经认证的进项税额转出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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