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是否已抵扣进项税额呢?
我公司购进了一批货物,原本是打算用于销售的,所以当时抵扣了进项税额。但后来计划有变,这批货物要用于集体福利了。我就想知道之前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到底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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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税的规定里,进项税额抵扣是个重要概念。简单来说,进项税额是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时支付的增值税额,而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要缴纳销项税额,两者相抵后才是企业实际要缴纳的增值税。 对于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也就是说,当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时,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如果企业已经将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之后又把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所以,企业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把之前抵扣的税额再补缴回去。 这样规定是因为集体福利是企业内部的消费行为,并没有进入生产经营的流转环节,不会产生销项税额,如果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就会导致国家税收的减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准确核算和处理进项税额抵扣问题,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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