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诉讼问题具体是怎样的?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给予赔偿的活动。下面从几个方面详细介绍相关问题。 首先是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比如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等情况,都属于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次是诉讼时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然后是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行政赔偿诉讼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接着是诉讼程序。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是举证责任。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总之,行政赔偿诉讼有其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当事人在进行行政赔偿诉讼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和要求进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