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下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在行政赔偿方面的归责原则。因为我在研究不同国家行政赔偿制度的差异,想知道它们依据什么来判定行政机关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是看行政行为是否有过错,还是有其他的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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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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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上确定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所依据的某种标准,当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这一标准时,国家就需承担赔偿责任。在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各有特色。 在法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主要是公务过错原则。所谓公务过错,是指公务活动欠缺正常的标准。它既不是民法上的过错,也不是个人的主观过错,而是公务活动的缺陷。例如,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时,没有达到一个正常的、谨慎的行政机关所应达到的标准,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构成公务过错,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原则侧重于对公务活动本身的考量,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国的这一原则在《法国行政法院判例汇编》等相关法律实践中得到了体现。 德国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与危险责任原则相结合的方式。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存在故意或过失,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行政人员因故意违法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给公民造成了损害,国家要进行赔偿。而危险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虽然没有过错,但因其活动具有危险性,造成了公民的损害,国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一些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政活动,如核设施管理等,即使行政机关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只要造成了损害,也需赔偿。这在德国的《国家赔偿法》中有明确规定。 英国和美国主要奉行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只有在其行为存在过错时,才会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过错通常表现为行政人员的违法、不当行为,或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来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过错。以美国为例,在一些涉及警察执法的案件中,如果警察的执法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超越了合理的权限,导致公民权益受损,那么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法律依据体现在美国的联邦侵权赔偿法等法律中。 日本的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也是过错责任原则。不过,这里的过错不仅包括行政人员的主观过错,还包括公务活动本身的违法性。也就是说,只要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行政人员有过错,国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日本的《国家赔偿法》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能够获得赔偿。 综上所述,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各有特点,这些原则的确定与各国的法律文化、历史传统以及政治体制等因素密切相关。它们的目的都是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平衡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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