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是多久?

我之前遭遇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我造成了损失。现在我想申请行政赔偿,但不太清楚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是怎么规定的。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到什么时候截止。要是超过了时效,我怕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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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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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请求时效是指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的法定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赔偿请求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就能得到法律保护;超过这个期限,赔偿请求权就不再受法律强制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一个关键判断标准。“知道”很容易理解,就是赔偿请求人明确知晓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被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所侵犯。而“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和一般人的认知能力,赔偿请求人有理由知道其权益受到了侵害。例如,行政机关作出了书面的行政决定,并且依法送达给了当事人,即使当事人声称自己没有注意到决定内容,但按照常理其应该知道该决定对自己权益的影响,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应当知道”。 时效的起算点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开始,但如果赔偿请求人在这两年内存在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这段时间是不计算在请求时效内的。比如,某人被错误羁押了一年,在羁押结束后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那么他请求行政赔偿的时效是从羁押结束后开始计算两年。 此外,如果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在时效的最后五个月,发生了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赔偿请求人无法行使请求权,那么从地震影响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剩余的时间。 了解行政赔偿请求时效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赔偿请求人应当及时关注自己的权益状况,在法定时效内行使赔偿请求权,以避免因时效问题而丧失获得赔偿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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