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行为追诉期两年有什么司法解释?
我之前有个行政违法行为,现在过了两年了,不太清楚这两年追诉期的具体解释。想知道这两年是怎么算的,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是不是过了两年就一定不会被追诉了,希望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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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追诉期两年涉及到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追究责任的有效时间期限是两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发现”,是指行政机关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存在,并且知晓该违法行为人的身份等情况。 关于起算时间,该条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例如,某商家连续多个月销售不合格产品。“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后,该行为及其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不间断持续的状态。比如,某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在未恢复原状之前,该违法行为就一直处于继续状态。 不过,过了两年也不是绝对不会被追诉。如果是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诉期会延长至五年。并且,如果法律对追诉期另有规定的,要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所以,在判断是否会被追诉时,需要结合具体的违法行为类型、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来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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