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非常关键的因素,它直接影响到证据能否被法院所采纳。那么,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首先,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这意味着提供证据的主体要符合法律规定。比如,鉴定人需要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就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如果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那么该鉴定结论就可能因主体不合法而不被法院采纳。 其次,证据的形式要合法。不同类型的证据有其特定的形式要求。例如,书证应当是原件,如果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等。证人证言应当有证人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出具日期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列举了各类证据形式,只有符合这些法定形式的证据才可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再者,证据的取得方式要合法。这要求证据的收集必须通过合法的手段进行,不能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也就是说,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是不具有合法性的,法院不会予以采纳。 最后,证据的程序要合法。这涉及到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等各个环节都要遵循法定程序。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和要求进行。例如,在进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要出示证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等。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交证据也需要按照法院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如果违反了这些程序规定,证据的合法性也会受到质疑。 总之,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主体、形式、取得方式和程序等多个方面。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提供和使用证据,确保所提交的证据具有合法性,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