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提供规则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证据提供规则是行政诉讼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它关乎到当事人能否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关于被告的证据提供规则。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要主动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是合法合理的。而且,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如果行政机关违反这个时间规定,可能会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其次,对于原告的证据提供规则。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这说明原告虽然也可以提供证据,但即便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行政行为违法,被告依然要承担证明自己行政行为合法的责任。另外,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再者,第三人的证据提供规则。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也可以提供证据。如果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可以帮助法院查明事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关于证据的形式和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这些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要求,比如书证应当提供原件,物证应当提供原物等。如果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总之,行政诉讼证据提供规则是一套较为复杂的体系,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提供证据,这样才能在行政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