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怎样的?

我在一场行政诉讼里,对证据规则不太清楚。不知道什么样的证据才有效,证据要怎么收集和提交也心里没底。想了解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比如证据的种类、证明标准这些方面,希望能有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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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以及运用的一系列准则。它对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比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物证则是以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被查封的违规产品。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鉴定意见是指具有专业知识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在证据的收集方面,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但是,在特定情况下,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对于证据的审查和判断,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也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来衡量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标准。一般来说,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介于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之间。在不同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证明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等重大权益的案件中,证明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而在一些程序性事项的审查中,证明标准可能会相对较低。 总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体系,它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应当严格遵守证据规则,依法收集、提供和运用证据,以确保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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