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实行几审终审制?
我涉及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现在一审已经结束,我对判决结果不太满意,想了解一下行政诉讼到底是几审终审呢?要是还有机会上诉的话,我打算接着上诉。所以想弄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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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简单来说,两审终审制就是一个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如果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能再继续上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而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不过,两审终审制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因为它是我国最高级别的审判机关,不存在再上诉的上级法院。此外,如果案件已经经过了两审终审,但当事人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或者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情形,可以申请再审。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的再次审理,但再审并不否定两审终审制,它只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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