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无效起诉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之前提起了一个行政诉讼,有人说可能存在无效起诉期限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想知道行政诉讼无效起诉期限到底是怎么回事,在什么情况下会涉及无效起诉期限,它会对我的诉讼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展开


在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间。而所谓“行政诉讼无效起诉期限”,并不是说有一个专门的“无效”期限,而是在某些情况下,起诉超过了法定的有效期限,法院可能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里的六个月、二十年、五年就是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如果超过了这些期限,原告再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审查是否存在正当理由。若不存在正当理由,法院通常会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会裁定驳回起诉。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起诉期限可能会被耽误。比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