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范的冲突问题包括哪些?


在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规范的冲突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又至关重要的方面。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些冲突问题具体包括哪些。 首先是层级冲突,也就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简单来说,就是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定出现了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当出现层级冲突时,应该优先适用效力等级高的法律规范。例如,如果某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那么在行政诉讼中就应当适用行政法规。 其次是平级冲突,这是指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等级相同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比如同一部门制定的不同规章之间存在矛盾。对于这种冲突,《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也就是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例如,某部门先发布了一个一般性的规章,之后又针对特定情况发布了一个特别规章,当两者规定不一致时,就应适用特别规章。 再者是区域冲突,主要是不同区域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比如不同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矛盾。对于这种冲突,《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最后是新旧法冲突,即新的法律规范与旧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通常情况下,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但如果新的法律规范是对旧的法律规范的修改,且新的法律规范规定了其不溯及既往,那么就需要根据具体规定来确定适用哪部法律。比如新的行政规章对某一行政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修改,但规定该规章只适用于其生效后的行为,那么对于生效前的行为仍应适用旧的规章。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遇到法律适用规范的冲突问题时,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准确判断冲突的类型,并按照相应的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以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和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