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主要适用于哪些事项?


在行政诉讼中,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有关程序问题作出的判定。它主要用于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事项,不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行政诉讼中裁定主要适用的事项。 首先是不予立案、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例如没有明确的被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等,法院会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如果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则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而对于管辖异议,如果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法院会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并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其次是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为了避免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原告可以申请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就会裁定停止执行;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则会裁定驳回申请。这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中有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再者是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先予执行则是指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了相关的程序和条件。 另外,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也是裁定适用的事项。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如果法院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例如是原告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就会裁定准许撤诉;反之,则会裁定不准许撤诉。 最后,对于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以及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等情况,法院也会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处理。这些裁定都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以确保行政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总之,行政诉讼中的裁定在不同的程序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障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有序进行。了解这些裁定适用的事项,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参与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