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举证责任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经常加班但公司没给加班费。我打算维权,可不清楚在法律上关于加班费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不知道该提供哪些证据,也不知道公司要承担什么举证责任,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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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中,加班费的举证责任问题涉及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需要承担的证明义务,明确这个问题对于解决加班费纠纷至关重要。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如果您认为公司欠您加班费,您得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加过班。比如,您可以提供考勤记录,上面能显示您上下班的时间,如果下班时间明显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就可以作为加班的证据。还有加班通知,公司领导通过邮件、短信或者书面文件通知您加班,这也是很有力的证明。另外,同事的证人证言也能起到一定作用,如果有同事和您一起加班,他们可以证明您加班的情况。 然而,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意味着,如果您有线索表明公司有记录您加班情况的证据,像公司自己的电子考勤系统、加班审批表等,而公司却不愿意拿出来,那么法律会倾向于支持您的主张。比如说,公司一直使用电子考勤系统记录员工的上下班时间,您要求公司提供这份考勤记录来证明您的加班情况,但公司拒绝提供,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定您所说的加班事实成立。 总之,劳动者在主张加班费时,要尽量收集能证明自己加班的证据;同时,如果知道公司掌握相关证据,也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这样才能在加班费纠纷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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