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许可期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怎样的?
我去办理行政许可相关业务,工作人员告知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办好。我不太清楚行政许可期限的规定,想知道关于行政许可期限的正确说法有哪些,比如期限是怎么定的,有没有特殊情况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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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期限是指行政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限制。这一规定旨在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如果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总之,行政许可期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和例外情形,以适应不同行政许可事项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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