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在质监实务中要如何应用?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制度。 在质监实务中,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有着重要的应用价值。首先,在产品质量监管方面,质监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处罚。当企业对质监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时,就可以考虑运用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例如,企业可能认为处罚过重,而质监部门认为处罚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此时,复议机关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困难,同时向企业解释处罚的依据和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在质监实务中,很多处罚都涉及自由裁量权,比如对违规企业的罚款数额,就有一定的裁量范围。 在调解过程中,复议机关要坚持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任何一方接受调解。合法原则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正原则是指复议机关要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具体的调解程序可以这样开展。第一步,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适合调解。如果认为可以调解,就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调解通知,告知调解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第二步,在调解过程中,复议机关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了解争议的焦点和双方的诉求。然后,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调解方案。第三步,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方案达成一致,就签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调解不成,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在质监实务中的应用,有助于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质监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和谐关系。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