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使用低脂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合理?
我家食品包装上文字使用了低脂表述,结果被相关部门作出了处罚。我觉得我们用这个词没问题,想申请行政复议,就是不知道从法律角度看,这种因为文字使用低脂来申请行政复议合不合理,希望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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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文字使用“低脂”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合理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对于食品包装上文字使用“低脂”,在我国有明确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来进行规范。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 - 2011),“低脂”有严格的含量要求,即食品中的脂肪含量每100克不超过3克,每100毫升不超过1.5克。如果食品确实符合这个标准,那么使用“低脂”表述是合理合法的。 当行政机关认为食品包装使用“低脂”文字存在问题并作出相应行政行为(如罚款、责令整改等),而企业认为自身使用“低脂”是符合标准的,此时申请行政复议是合理的。因为企业有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误时,可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来进行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所以,只要企业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产品符合“低脂”标准,其申请行政复议就是合理且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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