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和买卖合同中,哪个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我签了行政合同和买卖合同,现在履行合同的时候遇到些状况,不太清楚在这两种合同里,到底哪个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这两种合同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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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通俗来讲,就是双方都有义务做事,在没有规定谁先做谁后做的情况下,要是对方没做,自己也可以不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对于买卖合同而言,它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在一般的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是先交货还是先付款,那么就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手机的合同,没有约定谁先履行,当甲没有把手机交给乙时,乙就可以拒绝支付货款;反之,乙不支付货款,甲也可以拒绝交付手机。 而行政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而订立的合同。行政合同往往具有一定的行政属性,其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行政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像民事合同那样完全对等,行政机关通常享有一些优益权,比如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且行政合同的履行顺序很多时候是由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来确定的,所以一般情况下行政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行政合同通常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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