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与原生家庭相认后继承权该如何确定?
我之前被收养了,现在和原生家庭相认了。不知道之后要是涉及到遗产继承,我在原生家庭和收养家庭的继承权该怎么算,是两边都有,还是只能有一边,不太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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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收养关系和继承权的基本概念。收养关系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起拟制的血亲关系。而继承权则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意味着,一旦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养子女就和原生家庭在法律上切断了父母子女关系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包括继承权。 当养子女与原生家庭相认时,如果收养关系没有解除,那么养子女仍然只能享有养父母这边的继承权,对于原生家庭的遗产,在法律上是没有继承权的。因为收养关系的效力使得其在法律层面上已经不再属于原生家庭的子女。 但是,如果养子女与养父母协商一致解除了收养关系,并且办理了相关的解除收养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这种情况下,养子女就恢复了对原生家庭的继承权。不过,如果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也就是说,即使解除了收养关系,成年养子女也可以和原生家庭通过协商,决定是否恢复对原生家庭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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