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能否要求养子女承担晚年生活费用?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能否要求养子女承担晚年生活费用,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收养关系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它可以依法建立,也可以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如果养子女是由养父母抚养成年的,并且现在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那么养子女就有义务给付养父母生活费。这里所说的缺乏劳动能力,一般是指因为年龄、身体状况等原因,无法通过劳动获取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则是指没有足够的经济收入来维持基本生活。例如,养父母年老体弱,无法从事工作,又没有退休金、养老金等稳定的收入来源,这种情况下,养子女就需要承担一定的生活费。 但是,如果收养关系解除是因为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那么养父母不仅可以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还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虐待是指对养父母进行打骂、冻饿、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遗弃则是指养子女对养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履行。比如,养子女在成年后对养父母不管不顾,不提供生活照料和经济支持,导致养父母生活陷入困境,养父母就有权要求相应的补偿。 然而,如果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并不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情况,或者养子女没有成年就解除了收养关系,那么一般来说,养父母就不能要求养子女承担晚年的生活费用。比如,养父母自身有足够的积蓄和稳定的收入,能够维持自己的生活,或者养子女还未成年,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在这些情况下,养父母的要求可能就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总之,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要求养子女承担晚年生活费用的问题,要依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来判断。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此类纠纷,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