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被撤销后该找谁?


当行政复议决定被撤销后,要确定找谁来处理问题,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它就像是一个“纠错机制”,让老百姓有机会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说“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如果行政复议决定是因为原行政行为合法合理,而复议机关错误地作出了不利于原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之后该复议决定被撤销,那么一般还是以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决定为准。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和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进行沟通,了解其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理由。例如,某市场监管部门对一家店铺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决定,店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错误地撤销了该处罚决定,后该复议决定被撤销,那么店铺还是要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最初的罚款决定执行,若对该决定仍有疑问,可以和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沟通。 要是行政复议决定被撤销是因为原行政行为确实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而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出现了程序错误等问题导致复议决定被撤销,那么可能需要重新启动行政复议程序或者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此时,您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重新进行复议审查的申请。比如,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时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听证,导致复议决定被撤销,您就可以要求复议机关重新依法审理。 另外,如果复议机关撤销了原行政行为,但该撤销决定又被上级机关等撤销,并且原行政行为恢复效力,您对原行政行为还是不服,那么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