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要明确渎职罪的加重情节,首先得知道渎职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它是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类罪名,包含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多个具体罪名,不同的具体罪名加重情节也有所不同。 就拿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也就是加重情节: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再如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就是加重情节,但具体标准法律未详细列举,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行为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来判定。 总之,渎职罪不同的具体罪名其加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和依据不同,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案件实际情况来准确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