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探视子女就不给抚养费的协议是否有效?


在探讨“不让探视子女就不给抚养费的协议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分别对探视权和抚养费这两个法律概念有清晰的理解。 探视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看望孩子、与孩子进行情感交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表明探视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项法定权利,目的是保障孩子能与父母双方都有情感上的互动和交流,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抚养费则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是保障孩子基本生活和成长的必要经济支持,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从法律层面来看,父母的抚养义务和探视权利是相互独立的。虽然两者都与子女的权益密切相关,但不能将它们相互捆绑。也就是说,不能因为一方不让探视子女,另一方就拒绝支付抚养费。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不因探视权是否实现而改变。 回到“不让探视子女就不给抚养费的协议”这个问题上,这样的协议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的强制性和独立性。即使双方自愿签订了这样的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因为它侵犯了子女获得抚养费以保障其健康成长的合法权益。当一方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时,子女有权通过法定程序要求其支付。同时,如果一方的探视权受到阻碍,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探视权利。 综上所述,不让探视子女就不给抚养费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父母双方都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