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公益性捐赠支出中准予的情况是怎样的?
我在做一些捐赠相关的财务处理,不太清楚各项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扣除或者其他准予的情况是怎样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有哪些准予的规则和要求,希望能有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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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对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的情况有着明确规定。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公益性捐赠。简单来说,公益性捐赠就是个人或者企业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捐给合法的公益事业,比如帮助贫困地区发展、支持教育事业、助力医疗卫生等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比如说,一家企业年度利润总额是100万元,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该企业当年最多可以扣除12万元(100×12%)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如果当年捐赠了15万元,超过的3万元可以在接下来的三年内继续扣除。 对于个人的公益性捐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例如,小李当月应纳税所得额是5000元,那么他进行公益性捐赠时,最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1500元(5000×30%)。不过要注意,个人进行公益性捐赠时,需要取得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才能享受相应的税前扣除政策。 此外,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必须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如果是直接向受赠人捐赠,一般是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这也是为了保证捐赠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确保捐赠资金能够真正用于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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