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行使的金额是多少?
我在经济往来中,了解到有代位权这么个东西。债务人欠我钱,他又有到期债权不积极去要。我想通过行使代位权来维护自己权益,但不知道能主张的金额是多少,是债务人欠我的全部金额,还是有其他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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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通俗来讲,就是你借给别人钱,那个人明明有能力从其他人那里把钱要回来,却拖着不去要,影响你把自己的钱拿回来,这时候你就可以代替他去要债。 关于代位权行使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意味着,你能行使代位权主张的金额不能超过债务人欠你的到期债权数额。比如,债务人欠你10万元,他对第三人有15万元的到期债权,那你最多只能向第三人主张10万元。 这里的“到期债权”,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到了。如果还没到约定的还款时间,一般是不能行使代位权的。而且,你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像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是由债务人来承担的。 另外,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中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不能代位行使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不能被代位行使。 总之,在行使代位权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来确定行使金额,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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