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哪些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旨在为该省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引,以统一裁判尺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为您详细解读相关重要内容。 首先,在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方面。民间借贷合同一般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但存在几种特殊情况合同会被认定无效。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与指导意见在合同效力认定上是相呼应的,确保了合同效力认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关于利息和违约金的问题。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如果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平衡了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利益,避免了过高利息和违约金对借款人造成不合理的负担。 再者,对于借贷事实的审查。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借贷金额大小、款项交付方式、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对于数额较大的借款,一般需要有银行转账等资金交付的凭证;对于小额借款,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其他证据也可以认定借贷事实。这体现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注重实际情况,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裁判。 最后,关于虚假诉讼的防范。指导意见强调要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要依法予以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有效遏制了虚假诉讼的发生,维护了司法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指导意见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全面、细致的规范,保障了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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