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是否适用?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依法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保险公司赔了钱之后,可以代替被保险人去向造成损失的第三方要钱。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项重要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财产保险以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为目的,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时,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和向第三者索赔而获得双重利益,所以赋予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 然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代位求偿权一般是不适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是因为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其实际损失。人身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当被保险人遭遇不幸时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和补偿,而不是填补具体的财产损失。所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获得保险金赔偿后,仍然可以向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请求赔偿,保险公司不能代位行使求偿权。 不过,在一些具有财产性质的人身保险险种中,如医疗保险,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部分医疗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在支付了医疗费用保险金后,对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获得赔偿的部分,保险公司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进行相应扣除。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代位求偿的效果,但严格来说,它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保险代位求偿权。这是因为医疗保险主要是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具有一定的费用补偿性质,更接近财产保险的特点。 综上所述,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一般的人身保险中不适用,但在具有财产性质的部分人身保险险种中可能存在类似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