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内容是什么?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是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对相关法律进行的修改。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 总体目的和背景 此次修改主要是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通过修改法律,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服务效能,使法律制度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改内容 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修改为“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这一修改简化了文物拍卖的审核程序,减少了备案环节,提高了拍卖企业的运营效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改内容 将第五十五条“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修改为“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方案,经确认后,按照提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这一修改完善了特殊情况下机动车辆在草原行驶的程序规定,更有利于保护草原植被。 ### 其他法律的修改 除了上述两部法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十部法律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这些修改大多围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或者下放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了对相关活动的监管措施。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对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等规定进行了调整,简化了企业的注册流程,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 法律依据 这些修改都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该决定明确了每部法律具体的修改条款和内容,是此次法律修改的直接依据。通过这些修改,使得相关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合理,更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