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注销后职工还能获得工伤待遇吗


首先,即便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之后注销了,职工依然是有可能获得工伤待遇的。 按照法律规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就是说,虽然单位没买工伤保险,但它对职工的工伤待遇支付责任是不能免除的。 如果单位注销了,在一些地区,根据相关规定,比如《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7号 ),若注销时向保险部门提供了相关证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两类工伤职工(在职1至4级工伤职工、退休工伤职工) ,后续发生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两类工伤职工以外的其他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注销手续,其中对在职5至10级工伤人员,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里用人单位即便注销了,其责任在法律上还是存在的。 另外,若遇到用人单位注销后难以追偿的情况,职工也有保障。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规定先行支付,之后再向用人单位追偿。在一些司法案例中,即使单位注销,只要生效文书认定了相关责任主体,社保中心在先行支付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职工的工伤待遇依然能得到支持。 相关概念: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依法享受的各项补偿和保障,包含医疗费用、伤残津贴等多种项目。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是社保制度的一种兜底措施,在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等特定情况下,由社保基金先支付给职工,之后再向用人单位追偿 。





